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留言反馈
     

德阳市对外开放优惠政策

     为鼓励国内的市外投资者来德阳市投资和开展经济合作,按照优势互补、互惠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结合该市实际,德阳市制定了十八条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第一 市外投资者在德阳投资新办的企业,自投产营业起五年内财政将拨款对企业的技术改造项目给予补助或财政贴息支持。拨款额度根据企业上交的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中地方所得部分计算,补助额在地方所得部分的70%以内。 
  第二 投资及经营者兼并、承包、租赁经营德阳市的企业,自经营的第一年起五年内每年上交税金比原企业增长的,财政将在次年拨款对企业的技术改造项目进行补助或财政贴息支持。额度在企业上交的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地方所得中比原企业增长部分的50%以内。
  第三 符合国家和我市产业结构调整政策、产品有市场、经省级以上科技部门认定的生产高新技术产品的市外投资企业,自投产年度起五年内,财政将拨专款补助企业科技开发,额度在企业上交的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中地方所得部分的增量的80%以内。 
  第四 对市外投资的“三高”(科技含量高、市场占有率高、产品附加值高)企业及经德阳市、县(市、区)政府批准的其他项目,以有偿使用方式获取土地使用权的,可按标定地价向下浮动10—30%。
  第五 城市规划区内市外投资者已缴清全部土地费用、办理完法定手续的建设用地,确无能力开发建设的,允许流转。
  第六 对外来投资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采取“借用”方式使用土地:<1>可提交省、 市科技主管部门项目鉴定书的高科技项目;<2>科研单位、 大专院校正在进行科技试验的有较高科技含量及市场前景广阔的项目;<3>市政府批准的其他项目。
  第七 市外投资者凡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项目以及兴办医疗、文化、教育、城市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社会公益事业的,可以行政划拨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 对交通、能源、水利、城市基础设施等重点工程项目用地按最低成本价计价。
  第八 凡来德阳兼并和购买企业的,企业原有土地延续其原有使用性质,如需办理土地出让手续的减半收取地方留成部分的土地出让金净收益。
  第九 市外投资者在德阳市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城市建设配套费经市政府批准后可酌情予以减、缓、免收。
  第十 经审定为高新技术的市外投资项目,经市政府批准,免收城市建设配套费。与我市亏损企业合资、合作,需征地进行建设的,经市政府批准后免收城市建设配套费。
  第十一 对外来投资企业的项目立项,土地使用,劳动力安排,水、电、气供应,银行贷款等方面,在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安排。用电、自来水、天然气等部分相关费用可酌情优惠。
  第十二 以专利、商标、专有技术或其它知识产权作为入股的外来投资,其技术属国际或国内领先、具有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经有关中介评估机构及市科委、市专利局审查、同意后,注册资本金中知识产权所占股份的比例可适当放宽。高新技术企业,当实际注册资本金达到50%时,可在企业申请和有关部门批准后, 发给营业执照,余下的注册资本金应在1年内到位,如未到位, 将按实际到位资金变更注册资本金。 
  第十三 为提高服务质量和工作效率,对外来投资者实行“一站式”服务。建立工作日手续完毕制度,有关部门对投资审批的全过程,实行明确的服务承诺。
  第十四 投资者在德阳的常驻工作人员及家属需在德阳入户的,农业户口可在批准数额内解决农转非指标。子女入学,其收费标准按政府有关规定执行,不另收其它费用。
  第十五 任何部门或单位不得对外来投资企业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不得强制外来企业参加各种培训评比赞助活动、加入各种学(协)会,对重大项目、重点企业实行挂牌保护。
  第十六 外来投资者中,有突出贡献的,由德阳市人民政府授予德阳市荣誉市民称号。
  第十七 对引进市外资金的有功单位和个人的奖励政策按德阳市人民政府德府发(1999)75号文件执行。
  第十八 对外来投资金额巨大,或具有极高科技含量,社会效益显著的项目,经市政府批准,可享受特殊优惠政策。
  来源:   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