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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德阳市鼓励外商投资的优惠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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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税收优惠 (一)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设在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第二、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上述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产品出口企业、先进技术企业在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期间,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第二年免征地方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地方所得税;经营期不满十年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和经营期十年以上的非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第二年免征地方所得税,第三、第四年减半征收地方所得税。 对设在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地方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地方所得税。 当年出口产品产值占企业年产值50%以上的外商投资企业,当年免征地方所得税。 (三)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十年免征房地产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非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四年免征房地产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 (四)外商投资企业按国家规定的税率金额缴纳增值税,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第一年至第三年减征地方留成部分的30%,产品出口或先进技术企业第一至第三年减征地方留成部分的50%。经批准兼并或购买国有中、小型企业而设立的企业或企业分支机构比兼并、购买前一年增加的增值税,从兼并、购买后开始缴纳增值税的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减征地方留成部分的50%。 (五)以上税收优惠政策,凡符合国家有关减免税规定的,报经税务机关批准后免征;其他则由税务机关按规定征收,再由企业向当地财政机关申请退还。 二、土地使用优惠 (一)外商投资企业用地可通过国家行政划拨或者出让、转让、租赁等方式获得。以出让、转让方式获得的土地使用权,其收费办法在四川省尚未制定前不予缴纳,在有效使用期内,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出租、抵押。中方合资者和合作者以场地使用权作为投资或合作条件的,其场地使用费分别由中方合资者和合作者缴纳。租赁场 地的外商投资企业,可从交付的租金中扣缴(租赁合约规定由外商投资企业缴纳的,按合约执行)。 (二)场地使用费根据企业生产经营性质和场地,所处的地区、地段核收,场地每平方米每年收费标准为: ①商业金融服务企业。德阳市市区5—10元人民币,广汉市、什邡市、绵竹市、中江县和罗江县城区2.5—5元人民币,其它地区2.5—4元人民币。 ②工业企业、办公用地。德阳市市区2.5—7.5元人民币,广汉市、什邡市、绵竹市、中江县和罗江县城区2.5—4元人民币,其它地区2.5—3元人民币。 ③经考核合格的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产品出口企业、先进技术企业和经批准兼并现有中、小企业或购买企业资产从事生产经营相应的用地,从经营年度起,免征场地使用费五年。 ④凡企业出口产品产值占企业当年产值50%以上的,在规定的免收场地使用费期满后,经企业申请,有关部门审核,当年可减半计收场地使用费。 (三)凡来德阳兼并中小型企业和购买企业资产从事生产经营的企业,其土地可延续其原使用性质,如需办理土地出让手续的,减半收取土地出让金。 三、其他优惠 (一)外商投资企业的水、电、气供应,纳入市和各县(市、区)计划。收费标准与当地国有企业相同,交纳人民币。凡架设输电专用线的外商投资企业,保证供应生产用电。 (二)对设在各县(市、区)城市规划区以内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半征收城市建设配套费。对设在各县(市、区)城市规划区以外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免收城市建设配套费。 (三)除法律、法规、四川省人民政府规章明文规定外,任何部门或单位不得对外商投资企业另立收费项目或标准,不得擅自对外商投资企业进行检查或强制其参加各类培训、评比、赞助、捐献财物等活动。 (四)外商投资企业有权自行确定企业内部机构设置和编制,依法自主聘用和解聘员工,自行确定员工的工资水平、工资形式、津贴及奖励制度。 (五)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境内购置办公用品、交通工具不受社会集团购买力控制。 (六)对引荐外资有实绩的企事业单位和服务机构允许收取中介服务费,对引荐外资有贡献的中国公民可给予表彰和一次性奖励。 附:香港、澳门、台湾同胞和华侨在德阳市行政区域内投资的,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外,按本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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